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宸晖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宸评报字[2025]第012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要求对于市场标准化建设、七见七即七提升、疫情防控、反恐等要求进行必要投入并按出租方要求完成相应设施等的建设。现承租方如未能继续承租,新承租方可与现承租方对于其进行的固定投入进行协商使用,并支付合理费用。(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意向承租方参与报名视为已与利益相关方达成一致,因此产生纠纷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4、承租方要配合出租方解决安埠商厦门前原市场摊贩安置遗留问题,在本次经营的市场内提供26个摊位安置埠商厦门前原市场摊贩。(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意向承租方参与报名视为已与利益相关方达成一致,因此产生纠纷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5、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成交价款不包括市场摊区经营管理费用,其中经营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摊区水、电、市场管理人员工资、税收、管理费、清扫保洁、因经营需要投入的临建设施等费用),承租方须在《街路市场租赁合同》签订15日内,向出租方缴纳年租金成交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承包经营期第一个月内向出租方缴纳年租金成交金额的20%作为管理保证金,对违反市场摊区管理规定的扣除相应管理保证金。 6、租赁期限为3年,采用1+1+1方式,招租结果3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是否续签,由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的表现等情况确定。经出租方确定续签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在合同到期前30日内续签下一年合同。 7、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8、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街路市场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9、承租方在《街路市场租赁合同》期内不得转租。如因重大政策性原因或者上级部门对于出租方管理的市场有新要求的,出租方应提前7日通知承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剩余租金。 10、标的市场摊区建设按照哈尔滨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街路市场摊区标准化建设指南》执行,日常考评监管按照市、区及出租方有关市场摊区文件及要求执行。 11、摊位费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涨价。 12、承租方经营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街路商场摊区相关规定,不能达到街路市场摊区管理要求的,出租方可责令停业整顿,三次停业整顿后仍不能达到管理要求的,合同自动终止。 13、承租方要配合出租方解决延福街夜市内的2起信访案件。 14、相关及其他事宜,以本项目公示的租赁合同范本《街路市场租赁合同》为准。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